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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論壇中國政法大學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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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報告大學生版》堅持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和“古為今用、洋為中用”的方針,堅持實事求是、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嚴謹學風,傳播先進的科學文化知識,弘揚民族優秀科學文化,促進國際科學文化交流,探索防災科技教育、教學及管理諸方面的規律,活躍教學與科研的學術風氣,為教學與科研服務。
政法論壇中國政法大學學報最新期刊目錄
我國內幕交易推定制度的收縮與完善
摘要:我國在內幕交易行政處罰和刑事制裁領域,均實行推定制度。這具有一定的正當性,極大減輕了指控方的舉證責任,使得我國對于內幕交易的處罰強度很高,高于域外大部分資本市場,引發了不少問題。這些問題主要是:內幕交易行政推定不夠審慎,排除內幕交易的合理事由制度未得到充分發展;內幕交易刑事推定涉嫌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內幕交易行政推定危及交易者的誠實推定權。我國內幕交易推定制度的完善思路包括廢除“密切關系人+交易”及...
利益可歸屬與刑法法益觀的人本化重塑
摘要:刑法上的法益概念是目的解釋的前提,危害性是人們對犯罪的最直觀認知,法益理論具有其無可替代的功用。司法中,法益侵害性判斷的缺位,很大程度上是源于缺乏對利益的主體可歸屬性的審視。《憲法》第51條所規定的國家、社會、集體三類主體都需要與個人建構起關聯,無論在應然的立法層面還是實然的具體司法操作層面,都不存在完全獨立于個人的抽象的“超個人”主體。但是,超個人法益難以正向還原或分解為個人利益。人本法益旨在構...
準抽象危險犯的立法范圍與解釋規則
摘要:傳統的危險犯二分法難以合理說明我國的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釋,故需要引入準抽象危險犯的概念,對行為危險做出具體判斷,以此來克服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二分法的不足。要認定為準抽象危險犯必須有法條指示的危險要素,故應將原先認為的部分具體危險犯作為準抽象危險犯,除此以外的抽象危險犯、情節犯、累積犯都不應包括在內。在判斷標準上,應以法益為基點,將準抽象危險犯區分為針對個人法益型和針對集體法益型,進行類型化判斷。...
“私人制裁”的性質與中國因應
摘要: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深入,跨國公司憑借其在資本、技術、信息等方面的優勢,日益深度介入傳統上由國家主導的公共領域,并在其中扮演愈發重要的角色。近期實踐表明,在大國博弈的過程中,跨國公司自發進行的集中撤資、斷供等行為,可能對一國的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造成沖擊,形成一種針對主權國家的“私人制裁”。從行為性質來看,“私人制裁”不同于傳統國際法語境中的制裁,也并非單純的企業過度合規行為。一個更為合理的解釋是,...
技術公司參與偵查檢視
摘要:技術公司參與偵查的實踐形態已經突破傳統被動參與模式,衍生出抽象委托模式和實質主導模式。抽象委托模式和實質主導模式雖能彌補偵查機關技術短板并提升偵查效能,但會帶來一系列風險:造成偵查主體泛化,引發偵查權失控旁落,導致偵查逐利化樣態更加復雜、隱蔽,進而影響和沖擊偵查權行使的合法性與正當性。治理技術公司參與偵查亂象固然重要,但技術公司參與偵查的正當性問題更具根本性和全局性,尤其在數字化偵查時代,其理論建...
自動化行政中環境算法決策的司法審查研究
摘要:隨著自動化行政的發展,環境算法決策的應用日漸廣泛。然而,由于環境算法決策運行機理的獨特性以及環境問題本身的復雜性,法院在對環境算法決策進行審查時遭遇了“消極審查”“審查不足”和“審查不能”的困境。為有效應對行政法治工具變革所帶來的司法審查挑戰,創新和優化司法審查制度顯得尤為重要。在法律規范框架內,必須重申司法審查作為監督和制約行政權核心機制的功能定位,堅持司法謙抑與司法能動相結合的審查原則,深入考...
論對賭協議中的回購權
摘要:對賭協議中的回購權不是形成權,而是債權請求權。形成權不要求相對人須有積極作為,而回購權不僅要求回購義務人接受回購的決定,而且要求回購義務人實際履行回購義務;形成權須依附于某母權,而回購權不依附于對賭協議項下的股權、債權,回購權其實就是債權之一種;形成權不得附條件、附期限,而回購權都附有條件,甚至附有期限;形成權的行使不得撤回,而回購權的行使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撤回。所謂回購權等于形成權加上請求權的復合...
中國傳統法理學問的成長與原創法理概念的形成
摘要:作為一個兼具理論和實踐品格的中國原創概念,法理孕育自探求道、理的中華文明傳統,是中國古人萬事萬物皆有其理、法亦有其理觀念的外化表達。在長期探索法之理的過程中,中國人形成了自己的法理思想及學問傳統,與此同時,也創造出相應的話語表達系統。作為其中最具概括性的范疇形態,法理概念首現于對漢中后期官吏奉法循理新特征的描述。到魏晉時期,隨著玄學之理的興起,對法原理的探尋成為中國傳統法理學問的核心命題,法理概念...
論對賭協議中的回購權
摘要:對賭協議中的回購權不是形成權,而是債權請求權。形成權不要求相對人須有積極作為,而回購權不僅要求回購義務人接受回購的決定,而且要求回購義務人實際履行回購義務;形成權須依附于某母權,而回購權不依附于對賭協議項下的股權、債權,回購權其實就是債權之一種;形成權不得附條件、附期限,而回購權都附有條件,甚至附有期限;形成權的行使不得撤回,而回購權的行使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撤回。所謂回購權等于形成權加上請求權的復合...
虛假陳述董事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的承擔
摘要:發行人因虛假陳述向投資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后,可依據《公司法》第188條要求董事賠償。此時,發行人法律角色從先前的虛假陳述侵權行為人轉換為損害公司利益行為受害人。公司法未規定董事損害公司利益責任承擔方式,應適用民法上數人侵權原理。發行人董事不應承擔連帶責任或按份責任,而應類推適用《民法典》第1198條第2款或1201條,由故意從事虛假陳述行為董事承擔全額賠償責任,且他們之間為連帶責任;過失董事承擔相...
《民法典》獲益返還責任的證立與展開
摘要:民法中對于侵害他人權益或違約的行為,既有的民事責任類型遵循填平原則和禁止得利原則;除了以上責任類型之外,獲益返還責任也應被發掘。獲益返還責任在體系構造上是一種與其他責任類型并列的獨立民事責任;其功能主要在于制裁懲罰不法侵害人,發揮預防功能;該責任形態用于彌補“填補型”責任的制度失靈情形,是一種補充責任。在規范呈現上,《民法典》第1182條規定了侵權獲益返還,《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第62條、第24條...
清代會典與則例的關系:編纂、內容及適用
摘要:作為清代國家立法活動的兩大代表性成果,會典和則例共同維護著清代國家政權和社會秩序的穩定。清代會典和則例的法律性質、編纂模式并不相同,會典由國家統一開館纂修,可視為經久常行的“根本大法”;則例由部門自行定期修訂,更符合不拘定式的“專司之法”。但在內容構成上,會典與則例卻存在著材料方面的同一性與文本方面的互補性:會典以其權威性和綱領性奠定了國家治理的基本法律框架;而則例則以其靈活性和適應性保障了法律實...
清代會典與則例的關系:編纂、內容及適用
摘要:作為清代國家立法活動的兩大代表性成果,會典和則例共同維護著清代國家政權和社會秩序的穩定。清代會典和則例的法律性質、編纂模式并不相同,會典由國家統一開館纂修,可視為經久常行的“根本大法”;則例由部門自行定期修訂,更符合不拘定式的“專司之法”。但在內容構成上,會典與則例卻存在著材料方面的同一性與文本方面的互補性:會典以其權威性和綱領性奠定了國家治理的基本法律框架;而則例則以其靈活性和適應性保障了法律實...
疑難案件供述補強規則的實踐反思與規范適用
摘要:疑難案件常適用供述補強規則,在被告人供述之外還需要補強證據才能定罪,以防范冤假錯案!盁o尸命案”集中體現了疑難案件供述補強證據規則的適用規律。實證研究表明,我國在缺少尸體難以確證犯罪結果、犯罪行為時也可以認定故意殺人罪,被告人供述是“無尸命案”入罪的核心證據,被害人死亡的可能性、尸體滅失方式、事后毀尸和逃避訴訟行為常見證據補強,以隱蔽性規則保障犯罪主體的補強要求。這些特點體現了我國供述補強規則采取...
股東提案權例外規定的解釋困境與替代路徑
摘要:2023年新公司法對2018年公司法中的股東提案權制度進行了較大的修改。但是,其仍然保留了“不屬于股東會職權范圍”之一例外規定。然而,這一例外不僅在文義上存在進行法律解釋的需要,而且還與2023年新《公司法》第115條第2款所規定的另一項例外在內涵上存在交叉需要澄清。美國證監會在1954年首次引入了與“不屬于股東會職權范圍”基本對應的“日常經營管理規則”。然而,在此后70余年的演變過程中,日常經營...
占有權理論重構
摘要:怎樣界定占有權,是法學史上的一個理論難題!靶Чf”“利益說”“意志說”等傳統學說力圖從占有自身來證立占有權,其結果使得占有和占有權這兩個概念難以區分。占有權概念應以“正當原因說”為基礎來構造,有取得依據的占有才能成立占有權,這樣可以克服非法占有也被賦予一項權利的倫理困境。占有權的成立分為意定設立和法定設立兩種。前者以法律行為的有效性和交付為要件,后者需要有法律授予占有權利。意定設立的占有權應采“...
行刑銜接視野下行政犯行政違法的性質與功能
摘要:在我國刑法分則規定的個罪中,有近1/4個罪的罪狀內含行政違法,分布在每一類罪中,表述類型有“違反”型表述、“非法”型表述、“未經”型表述以及其他表述,根據內容不同可分為違反行政法和違反行政命令或行政許可兩類。行政違法不屬于行政犯的客觀構成要件、犯罪客體和主觀要件的內容,應當將其界定為解釋行政犯的重要依據。從行政違法與刑事違法之間的關系來看,行政違法發揮著為行政犯之刑事違法性判斷提供前提和基礎的功能...
整合性法律訓練方式的探索與構建——從韋伯的“職業法律人”理論談起
摘要:馬克斯·韋伯在《經濟與社會》中提出的法律社會學理論,為解析法律職業發展規律提供了經典范式。其關于法律訓練“經驗式”與“學院式”的二元劃分,深刻揭示了“職業法律人”群體產生和演變的過程。數字時代的到來為傳統法律訓練方式的理論張力提供了新補給,智能化法律訓練方式可被視為與傳統法律訓練方式并行使用的“雙軌制”方式,這種“雙軌制”的法律訓練方式也可稱為整合性訓練方式。在具體構建方面,需在設計中嵌入算法倫理...
論未來損害的賠償——以食品、藥品侵權型為切入點
摘要:未來損害的賠償應當納入我國健康權的保護體系,在“損害”要件的認定上,應當將“差額說”解釋為“狀態差額說”,實質是對“患者遭遇損害的風險增加”這種事實狀態差額的損害賠償;凇昂侠泶_定性”的考量,在本土化構建中應排除“單純風險型”,而以“現存損害型”作為基準;此外,應當在將證明對象轉換為“侵權行為引起原告未來損害風險增加”的基礎上,適用“高度蓋然性”標準。未來損害的賠償主要包括現實費用的支出、未來財...
公司破產申請的職權分配和規則構建
摘要:我國現行法律對于債務人企業申請破產的內部決定權歸屬缺乏清晰的規定,造成將破產申請職權混淆為公司自愿清算權從而歸屬于股東會的實踐誤區,F行企業破產法缺乏對于董事會申請破產事務的決定權以及董事申請破產義務的規定容易造成企業遲延申請破產,從而損害債權清償利益。此次企業破產法修改必須明確公司事實破產的情況下董事會有申請破產的職權。公司申請破產原則上應當由董事會集體決策,但是應當允許董事個人代表公司提起“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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