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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學學報
關注()【雜志簡介】
《西南政法大學學報》堅持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和“古為今用、洋為中用”的方針,堅持實事求是、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嚴謹學風,傳播先進的科學文化知識,弘揚民族優秀科學文化,促進國際科學文化交流,探索高等教育、教學及管理諸方面的規律,活躍教學與科研的學術風氣,為教學與科研服務。
【收錄情況】
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收錄 中國期刊網收錄期刊。
【欄目設置】
主要欄目有:理論長廊、哲學天地、新聞學研究、經濟貿易、法學縱橫、實踐探索、外語研究、教學與管理、研究生園地等。
雜志優秀目錄參考:
論賈誼的法律思想及其當代啟示 袁野,YUAN Ye
歐美信用評級監管規則的最新發展 趙學清,周嘉,ZHAO Xue-qing,ZHOU Jia
全球礦業的資源民族主義浪潮法律分析 涂亦楠,TU Yi-nan
實際混淆因素在商標混淆侵權判定中的作用及適用 姚鶴徽,YAO He-hui
高校內部的行政權力與學術權力運行機制分析——以美國高校為借鑒 馬夢蕓,MA Meng-yun
試論我國農地二元所有制的改革模式——以重慶地票交易制度為線索的研究 高軍,GAO Jun
從歐盟反恐視角檢視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的發展與挑戰 燕光磊,YAN Guang-lei
主流媒體報道群體性事件的困境與策略 陳德鴻,CHEN De-hong
我國環境修復基金來源途徑芻議——以美國超級基金制度為視角 沈綠野,趙春喜,SHEN Lü-ye,ZHAO Chun-xi
有限責任公司“一股二賣”善意取得之質疑——對《公司法解釋三》第27條適用的限縮 楊祥,YANG Xiang
反殘疾人就業歧視的法律保障研究 楊旭,YANG Xu
中小企業集合信托信用風險監管機制研究 王起國,WANG Qi-guo
從危險駕駛罪的司法實踐看刑罰的理性適用——從重慶市某區檢察院辦理的危險駕駛罪案件說起 張紅良,ZHANG Hong-liang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情節嚴重”之實例考察——以2014年全國法院385份一審判決書為樣本 譚金生,TAN Jin-sheng
虛擬犯罪刑事司法的前瞻性探討 梅山群,徐凡,MEI Shan-qun,XU Fan
甘肅政法學院學報投稿:韓美不對稱同盟及其對韓國外交的影響
摘要:聯盟是主權國家之間為了安全合作而針對成員之外國家簽訂的正式和非正式的協議關系。由于不對稱聯盟結構的特性使然,實力地位相差較大的小國通常面臨更多的聯盟困境。在聯盟不同階段,小國分別面臨自主與安全威脅、連累與拋棄的局限性以及聯盟的動態變數困境。冷戰以來,韓美同盟對韓國外交的影響主要體現為:依附于美國的追隨外交;自主外交歷盡艱辛難以實施;平衡外交困難重重。尤其是美國的亞太“再平衡”倡議,進一步加劇了韓國對外政策的“兩難選擇”。因此,韓美不對稱同盟是韓國外交困境產生的根源和實質所在。
關鍵詞:韓美同盟,不對稱聯盟,聯盟影響,韓國外交,外交困境
韓國李明博政府上臺以后,調整了盧武鉉政府時期的“平衡外交”政策,進一步強化與美國的密切合作,在外交政策上與美國保持一致。韓國政府調整外交政策的動因主要出自兩方面的考量:從外部環境來看,伊拉克戰爭之后,美國“西退東進”倡議調整了全球倡議布局,并實施亞太再平衡倡議,加強和密切與東亞及盟國之間的雙邊關系;從韓國自身情況來看,由于朝鮮核危機而引發的半島局勢緊張,使韓國感覺自身國家安全受到嚴重威脅。因此,通過自主利益代價獲取大國的安全保護是韓國結盟的最終目的,向美國示好及強化韓美聯盟關系就成為一種必然的倡議選擇。冷戰以來,韓美結成了由小國與大國組成的不對稱聯盟。不對稱聯盟因實力地位的差距而面臨著不同程度的聯盟困境,其中對小國外交關系的影響將始終存在。在韓美同盟的形成、管理及演變階段,韓國面臨的聯盟困境主要有自主安全交易、拋棄連累以及動態的不確定困境。因此,韓美不對稱聯盟性質和導致的困境將貫穿于韓國外交政策的始終。
西南政法大學學報最新期刊目錄
論行政公益訴訟對依法行政的促進功能與制度優化
摘要:現行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在促進依法行政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該制度不僅創立了監督行政違法行為的新路徑,解決了行政不作為的監督困境,而且豐富了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方式。然而,現行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尚存在一定不足:一是案件范圍的有限制約了監督依法行政的全面性;二是行政規范性文件未納入附帶審查范圍,難以從源頭環節提升依法行政的水平;三是以個案監督為主的模式影響了制度效能的進一步發揮。應當以從更廣泛領域、從源頭治理和...
檢察公益訴訟指導性案例的規范供給與立法完善
摘要:我國檢察公益訴訟制度,是在理論儲備尚不充分、制度規范尚不完備的背景下創設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公益司法保護機制。該制度充分彰顯了從實踐中總結經驗的立場,在法律淵源(法源)、法律效力、法律適用等層面開展了富有成效的規范探索與創新,為司法改革各階段提供了堅實有效的制度支撐。在系統梳理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檢察公益訴訟指導性案例,并深入分析其在辦案類型、辦案原則、辦案管轄、辦案范圍等方面形成的實踐經驗與規范供給...
授權地方立法事項范圍的擴張邏輯與規范進路
摘要:授權地方立法旨在服務國家重大改革戰略,目前存在概括式授權和具體式授權兩種模式。在概括式授權模式下,經濟特區和浦東新區的授權立法面臨授權事項范圍擴張、立法邊界模糊和觸及法律保留事項的困境。具體式授權模式則適用于海南自由貿易港授權立法,其授權事項具體明確,并允許在一定范圍的變通法律保留事項。兩種授權模式的差異根植于不同區域所承擔的具體任務:前者側重于一般治理試驗,其內在的不確定性與動態性需要通過概括式...
聯合發文廢止的實踐審視與法治化路徑
摘要:我國聯合發文廢止的直接規則供給不足,導致聯合發文廢止實踐中的不確定性突出,呈現廢止主體多樣化和廢止方式冗余化的特征,不利于維護發文主體的共同意志,并引發越權和擴權的風險。完善聯合發文廢止機制應當堅持法治原則,嚴格遵循立法規范中的“廢止與制定主體同一”規則。聯合發文的廢止必須體現全體制定主體的共同意志,實行“聯合”廢止。在廢止方式上,應當區分現行有效的聯合發文與自行失效的聯合發文,前者適用明令廢止;...
論刑事涉案財物的概念
摘要:準確界定刑事涉案財物的概念,對于規范查封、扣押、凍結程序,保障涉訴公民的合法財產權,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從歷史視野來看,在我國早期的司法實踐中,一直習慣使用“贓款贓物”一詞,但隨著程序正義觀念和人權保障理念在我國日漸得到重視,帶有“未審先定”“罪贓推定”意味的“贓款贓物”一詞逐漸演變為更為中性、更具程序內涵的“涉案財物”。從功能視角來看,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刑事涉案財物,在形式上是指查封、扣押、凍結之...
數據產權與知識產權:互補兼容、類型化與國際適配
摘要:本研究圍繞數據作為知識產權客體的理論證明、類型化識別及國際治理路徑,在《民法典》確立數據法律地位的基礎上,進一步研究數據知識產權保護的細化規則。本研究基于效用最大化視域展開論證,重點在于數據產權與數據知識產權具有互補兼容性:數據產權保障占有、使用與交換價值,數據知識產權以著作權、商業秘密等保護其智慧屬性,二者協同避免“公地悲劇”,二者實現效用最大化。本研究提出,數據須經類型化識別方可作為知識產權客...
藥品試驗數據獨占權的屬性詮釋與開放路徑
摘要:我國已初步構建藥品試驗數據獨占權的制度框架,然其法理根基與利益平衡機制尚待理論深化。藥品試驗數據自生成起即兼具商業秘密的私有屬性與服務藥品安全有效評價的證明屬性。經由監管部門的復合行政行為,這種雙重屬性在“征用—補償”的邏輯下得以整合,被塑造為一種兼具創新激勵與準入調控功能的監管性獨占權。藥品試驗數據獨占權符合創新激勵與公共利益保護原則,但仍需通過有限度的數據開放,防范數據獨占對公共利益的侵蝕風險...
匯聚一流學者 傳播一流學術 建設一流學科
摘要:<正>3月12日,在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之際,西南政法大學迅速響應,成立生態環境法典宣講團,并舉辦學習宣傳生態環境法典座談會,進一步推動生態環境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宣講團依托我校經濟法學院(生態法學院)、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學科團隊,由教師、在讀學生及校友共同組成。據了解,早在1983年,學校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學科奠基人張孝烈就對“統一的綜合性環境法...
論訴前檢察建議的模式轉換:以內容具體化為中心
摘要:若承認行政公益訴訟的訴前檢察建議具有法律拘束力,須面對建議內容具體化的問題。在傳統的監督權屬性定位下,不僅無法回避檢察建議謙抑性與內容具體化之間的張力,而且難以闡明檢察建議與訴訟請求相銜接的理論依據。基于程序與實體相勾連的要求,必須以角色定位一體化為前提,強化行政公益訴訟的“可訴性”。在行政法律關系視角下,訴前檢察建議是檢察機關依據公益保護實體規范,向行政機關提出的以公益維護請求權為基礎的具有權利...
全國人大常委會“打包修改”法律的本質屬性與程序調適
摘要:全國人大常委會“打包修改”法律是將涉及共同立法目的的多部規范“打包”在一項法律案中,以一個修改決定為依托將多部規范集中進行修改的立法活動,其本質是對多部法律集中修正的法律清理行為。在正視“打包修改”法律具有提高立法效率、維護法律體系的協調統一等價值的同時,也應注意到“打包修改”法律存在針對性規范依據與差異化程序供給不足、實際運行中對既有框架性規定存在偏離、下位法及相關法銜接壓力與地方借鑒指引不足等...
民商融貫視域下票據質押背書的權利構造
摘要:明晰票據質押背書的權利構造是妥善處理票據質押糾紛的基礎。相較于現有解釋路徑,“質權權能說”更符合票據質押背書權利構造的應然機理。質權人不能依質押背書直接取得票據權利。當實現質權的條件成就時,質權人取得并能以自己名義行使票據權利。質權人僅憑質押背書的文義記載和票據到期的事實,即可就全部票據金額對全部票據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無須提供質押合同或證明實現質權的條件成就。除委托收款背書外,質權人不得進行轉讓...
涉刑民營企業涉案財物處置的檢視與完善
摘要:《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實施對企業權益的司法保護提出了系統性要求。對涉及刑事犯罪的民營企業而言,需重點關注如何合理把控和規范開展企業涉案財物處置。涉刑民營企業涉案財物處置通常比較復雜,面臨企業涉案財物處理“擴大化”,不同主體利益沖突導致企業財產權益受損,企業難以充分參加訴訟等問題。造成這些問題的原因包括現有法律規則和保障措施無法滿足辦案需要,涉案財物的復雜性增加了處置難度,辦案機關對企業權益的保護意識...
匯聚一流學者 傳播一流學術 建設一流學科
摘要:<正>近日,西南政法大學遴選具有學術深度與學科引領力的專家學者,凝聚多學科、跨領域的研究合力,全面推進“建構哲學社會科學自主知識體系創新工程”,推出了“西南政法大學建構哲學社會科學自主知識體系創新工程文庫”。這標志著西南政法大學在建構哲學社會科學自主知識體系道路上邁出了堅實的一步。據悉,首批入選“文庫”出版資助的63部著作,緊密結合中國實際,深入探討了黨和國家發展中的一系列重大理論和實...
論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中的檢行關系
摘要: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涉及檢察機關與行政機關的權力協同與依法互動,一旦處理不好,要么導致檢察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監督乏力,要么導致檢察權過度膨脹而影響行政權的正確行使。檢察權與行政權在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中存在協作的可能和必要,但這種協作是有限度的,必須以我國憲法對檢察機關和行政機關權責范圍的規定為依據,并契合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共同目標。要精準定位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中的檢行關系,應當從訴前...
論民事訴訟先行自認的低階化及其修正
摘要: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條規定的先行自認具有成立條件低階化的鮮明特點,具體表現為援用要件虛化、真意確認淡化和適用場域泛化。低階化的先行自認不僅會弱化雙方當事人的爭點決定權、增加突襲裁判風險,還會降低爭點整理效率和模糊當事人陳述的雙重屬性。此現象的形成原因在于我國立法對自認成立的一致陳述要件認識不清、自認的性質辨析不明、口頭審理的方式貫徹未夠和庭審階段化構造的邏輯定位...
無主財產處理機制的困境消解
摘要:當前,無主財產廣泛存在于各個領域,對其處置方式存在行政與司法兩種模式并行的格局,由此引發部分無主財產閑置或浪費等實體難題與缺乏統一審查、公告與救濟程序的程序弊端。問題產生的根源在于行政權與司法權配置不清。合理處置無主財產既須兼顧物盡其用的原則,又須契合正當程序理念的要求。重構我國無主財產的處理路徑,應以司法上的認定財產無主程序為單軌終局機制。具體而言,應當完善認定財產無主程序的適用范圍,細化公告期...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困境及其系統應對
摘要: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兼具實體從寬與程序從簡的雙重價值,但在司法實踐中面臨三大適用困境,即內涵模糊導致適用標準不一、從寬幅度隨意引發量刑失衡、人民法院職能虛化削弱程序保障。認罪認罰實體從寬的根據在于行為人預防必要性降低且受損的社會關系得到修復。據此,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條件既包括具備抽象的認罪認罰情節,即自愿、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承認有罪并接受處罰,也包括具備具體的認罪認罰情節,即同意檢察機關提出的指控...
數據資產出資規范的利益平衡與類型體系
摘要:數字經濟社會中的資產形態趨向數字化,現行的典型出資規范面臨變革,在此過程中須注重新型出資關系中的利益平衡。我國公司立法中的出資規范呈現“開放—強制—寬松”的演變軌跡。基于制度分野與理念回溯的分析,“股東價值—社會價值”的效益權衡構成了公司法上出資規范的深層邏輯。當數據資產出資由經濟性向法律性轉換,應以“使用權—經營權”等財產權能為中心,限定數據的權利化,確立其在組織法與交易法上的相疊效力。為穩步推...
刑法中加重處罰情節的作用變更及其展開
摘要:加重處罰情節能否發生作用變更,刑法理論上存在肯定說與否定說的分歧,其爭論集中于兩點:一是構成加重犯是否以成立基本犯為前提;二是加重處罰情節的作用變更是否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從形式上講,基本犯與加重犯的保護法益之間存在結合關系、交叉關系、同一關系和包含關系四種類型,除結合關系外,其余三種類型均存在加重處罰情節的作用變更空間。從實質上講,加重處罰情節發生作用變更,緣于應然層面規范文本對保護法益的預設,以...
違約損害賠償市場價格法的解釋論展開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計算違約損害賠償的市場價格法。在具體適用這一規定時,應將合同中的地理位置、市場層級和時間節點作為計算違約損害賠償的衡量要素。地理位置以合同履行地為準,市場層級須與守約方所處市場層級相匹配,進行計算的標準時應以債務履行期屆滿時為準。若守約方實施的后續交易為適格替代交易,應排除市場價格法的適用,所以需要明確市場價格法不被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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