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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法學雜志
關注()《現代法學》原名為《西南政法學院學報》(雙月刊)創刊于1979年,是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主管、西南政法大學主辦的法學學術期刊。1982年,更名為《法學季刊》,1988年,更為現名《現代法學》(雙月刊)。辦刊宗旨:注重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推動法學繁榮發展。目前,本刊的主要欄目有:理論思考、觀點回應、專題研究、評論。是《中國社會科學引文索引》來源期刊(2000版),也是《中國人文社會科學引文數據庫》來源期刊,并被《中國期刊網》、《中國學術期刊(光盤版)》全文收錄。被選用為《中國學術期刊綜合評價數據庫》統計刊源期刊,并被《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全文收錄。
《現代法學》2002年8月榮獲中國人文社科學報學會授予的"第二屆全國百強社科學報"稱號;2003年1月,榮獲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授予的"第二屆國家期刊獎百種重點期刊"獎,法學類期刊只有少數幾家獲得些殊榮;2003年4月《現代法學》榮獲《中國學術期刊(光盤版)檢索與評價數據規范》執行評優活動組織委員會授予的首屆《CAJ-CD規范》執行期刊獎;《現代法學》還在2001年12月的重慶市第二屆期刊質量考評中榮獲質優期刊獎,獲得重慶市"十佳期刊"的榮譽稱號;2005年,《現代法學》再次榮獲第三屆國家期刊獎;2006年《現代法學》再次獲"全國百強社科學報"稱號;2007年3月16日,重慶市新聞出版局公布了"重慶市第四屆期刊綜合質量考評"的結果,《現代法學》以總分及時的成績,名列全市社科期刊之首,被評為"一級期刊";2010年獲得第四屆全國百強社科學報稱號;2010年獲得重慶市政府出版獎;2011年榮獲重慶市“十佳社科期刊”等榮譽稱號和獎項。
現代法學雜志欄目設置
理論思考、本期焦點、觀點回應、專題研究、評論、學術動態
現代法學雜志榮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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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犯罪結構的變化與法律應對
摘要: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這是基于我國犯罪結構的變化作出的重要決定。近年來,我國刑事案件的總數逐漸減少,輕微犯罪案件的比率顯著上升,重罪案件的比率大幅降低。為應對犯罪結構的變化,我國刑事實體法與刑事程序法都進行了一系列調整,但是仍然存在尚待完善之處,如二元化制裁體系的制度優勢發揮不充分,逮捕的適用率依然較高,刑事司法的出罪功能發揮不足,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適用范圍過窄,犯...
刑事申訴審查中的事實證據錯誤類型化
摘要:通過分析過去十年糾正的重大刑事冤錯案件可知,大部分案件在被依法糾正前歷經多次申訴審查甚至再審仍被維持原判,證明“錯誤”確實難以發現。申訴審查不同于審查起訴,受到既有生效裁判思維定式的影響,有必要反向提供更加具體化的審查思路。類型化研究發現,樣本案件的錯誤集中于事實證據問題,而事實證據錯誤又可進一步細分為確定犯罪嫌疑人缺乏證據證明、取證合法性不能排除合理懷疑、以有罪供述為中心組織證據體系、忽視無罪證...
西政學術|網絡法治與科技法學系列學術著作出版
摘要:<正>近期,由林維教授主持編纂的系列學術著作陸續出版,涵蓋互聯網司法實證研究及科技法學譯介兩大板塊,系統呈現我校在網絡法治與科技法學領域的研究成果。《中國互聯網司法研究報告(2023—2024)》《中國互聯網司法研究報告(2023—2024)》由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發行。全書分五編,共收錄二十七份典型案例,系統梳理了網絡知識產權、網絡人格權保護、網絡侵權責任糾紛及網絡不正當競爭等領域的司...
刑法適用中的一般化最優解決方案
摘要:刑法的適用不能僅滿足于可以最好地處理個別案件,更不能為了解決特殊個案而作出違反一般規定(原理)的特殊解釋結論,應在具有普遍適用性的一般化可能解決方案中尋找最優的解決方案。凡是不采用一般化最優解決方案的領域,都必然使刑法的適用陷入混亂。要求幫信罪、掩隱罪等犯罪的“明知”必須是確定的明知或高度蓋然性的明知,要求電信詐騙的共犯必須與正犯事前共謀、形成穩定配合關系乃至參與違法所得分成,將案發前的返還數額從...
犯罪輕重分類:問題、方法、根據與刑法優化
摘要:犯罪輕重分類是犯罪治理現代化的內在訴求,也是優化犯罪治理效果的重要保障。犯罪輕重分類需要遵循本土化原則與刑事一體化原則。輕微犯罪應分為輕罪和微罪,我國無違警罪存在的空間。犯罪輕重分類的根據有實質根據、形式根據和綜合根據之別,采取形式根據更為可取。犯罪輕重分類應當以法定刑為基礎,兼采宣告刑。重罪與輕罪的區分應當以3年有期徒刑為標準,輕罪與微罪的區分應當以1年有期徒刑為標準。刑法應明確界定重罪、輕罪與...
公私協動視野下懲罰性賠償的功能重塑
摘要:為避免懲罰性賠償與罰款、罰金等公法罰之間的功能重疊,理論與實踐中發展出了懲罰性賠償與公法罰的協動方案。既有的協動方案不僅忽視了懲罰性賠償與公法罰之間的異質性、不可折抵性,而且也缺乏可操作性。因證明標準較高、追訴時效經過等導致公法罰缺位時,不宜由懲罰性賠償發揮補充懲罰的功能。此外,將懲罰性賠償作為對受害人獎勵的正當性不足。考慮到既有的損害賠償制度配置,懲罰性賠償無須發揮填補個體損害的功能,應將懲罰性...
論民事法律行為的相對不生效
摘要:相對不生效是指民事法律行為對受保護的特定人不生效,但對其他人有效,即民事法律行為雖然有效,但不能對抗特定人。相對不生效的目的是在保護特定人、限制財產權人的處分自由和受讓人信賴保護之間達成適度平衡。處分查封財產的行為是相對不生效的典型表現。相對不生效適用于與查封相悖并損及特定人權利的行為,這些行為雖然發生財產權變動等效果,但不能對抗受保護的特定人,除非財產權受讓人為善意。相對不生效具有獨立性,不能被...
公法形成數據財產權的機理
摘要:《民法典》第127條用了留白式的表述,將數據財產的保護轉介到該法典之外。用民法上的物權、債權或者知識產權保護數據財產面臨體系性難題,對數據財產使用規制模式有諸多短板。公法形成數據財產權更靈活,有制度優勢,應當通過公法形成數據財產權。“數據二十條”有大量有關數據權的修辭,形成了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和數據產品經營權等權利類型。經由公法形成的數據財產權,整體上與民法典融貫。公法形成數據財產權,...
賦權與規制:數據可攜權的二元保護構造
摘要:數據可攜權關乎個人信息自決與數據要素流通,其法律保護存在以個人信息保護法為基礎的“賦權保護”與以反壟斷法為基礎的“行為規制”兩種路徑。然而,實踐中前者常因承載過高的功能期待而陷入空置或異化的困境,后者則面臨過度干預而抑制創新的風險。擺脫困境的關鍵在于探尋能夠整合二者的系統性制度架構。賦權范式側重于保障個體對基礎性個人信息的自主控制,規制范式則側重于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二者在數據可攜權所涉義務主體的范...
企業數據資產擔保的制度構造及其實現
摘要:企業數據資產的法律定位是企業數據控制者利用權,將來數據資產可以作為擔保客體。企業數據資產擔保可采抵押或權利質押構造,并應重視擔保財產保全規則的適用,加強對擔保權人的權利保護。就企業數據資產擔保的設立而言,數據的無體性、強流動性無礙于客體特定要件的滿足,且宜將“特定”緩和為“可特定”。就企業數據資產擔保的公示而言,其公示方式為登記。在效力模式層面,可暫且采登記對抗模式,待未來時機成熟時改采登記生效模...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的階段性注意義務與侵權責任
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的迅猛發展在推動社會創新的同時,亦因技術特性引發多階段侵權風險,亟須構建與技術生命周期適配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階段性注意義務與侵權責任規則。針對不同階段的侵權風險,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在模型訓練階段需履行數據合規與算法公正義務,違反義務者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獨立承擔侵權責任;在運行應用階段側重內容管理與用戶監督義務,其中,技術原生型侵權場景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并輔以證據開示...
人格權禁令的實體訴權屬性與通用型禁令程序構建
摘要:《民法典》第997條作為實體訴權性質的規范,其本質系具有實體訴權屬性的程序性規范,理應歸屬于民事訴訟法調整范疇。現有立法模式不僅模糊了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的部門法邊界,不符合民法體系的自洽性,更弱化了民事訴訟法的獨立價值,導致其在人格權保護領域的局部適用中,再度成為實體法的附庸,難以發揮程序法對權利救濟的獨立保障功能。基于此,需立足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宏觀層面的“權利—訴權”架構,剝離人格權禁令規范中的實...
論法典化背景下的國土空間用途管制
摘要:《生態環境法典》將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納入調整范圍,意味著該制度正式獲得法律層面的確認。回溯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演進脈絡,在“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體理念所蘊含的空間邏輯指引下,其已實現管制思維從平面向立體、管制目標從單一向多元、管制對象從要素向空間、管制主體從分散向統一的范式轉型。在此過程中,以空間權益公平保障、空間利益合理分配、空間結構動態平衡及空間治理程序正當為指向的空間正義,逐漸成為其核心價值追...
法律解釋中的普遍性與特殊性
摘要:法律解釋中既有普遍性,亦有特殊性。在法律解釋的模型上,各領域通常采取裁判者視角下“規范—事實”的二元框架,但行政法解釋采取“執法者/裁判者”雙重視角下“法律—政策—事實”的三元框架。就法律解釋的方法而言,各領域都會運用文義、體系、歷史和目的解釋這套基本方法,但其具體運用呈現出各自的特點:刑法解釋更加嚴格地遵循文義解釋,只允許“單向類推解釋”(體系解釋),并運用后果導向的目的解...
國際法的創新趨向:從應然之義到實然之態
摘要:在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和實踐的驅動下,基于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加速演進所帶來歷史性機遇的認知,中國學界多采用規范性分析方法,從制度變遷“需求側”論證國際法應當得到全景式創新發展。然而,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的演進語境下,國際力量格局呈現“東升西降”的核心特征,其本質是中國及其他發展中國家綜合實力持續躍升,西方發達國家仍保有較強影響力,國際力量對比此消彼長的動態發展過程。這在制度變遷“供給側”對...
跨國追贓國際合作視域下資產分享制度研究
摘要:資產分享是一項能夠促進國家間合作,在參與國相互妥協和讓步的基礎上達成的利益分配制度,具有明顯的利益導向性和激勵性,契合國際合作范式的務實導向趨勢。鑒于分享合作的行政程序性,與其說資產分享涉及主權讓渡,不如說其體現的是參與國對犯罪資產的自主處置權。盡管資產分享與資產返還都是實現資產追回的方式,但兩者是不同的概念。資產返還是將犯罪所得返還給請求國、原合法所有人或受害人,而資產分享通常是在無法確定資產合...
我國司法責任制改革的成效與展望
摘要:司法責任制改革作為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路徑和根本抓手,歷經十余年縱深推進,已取得顯著成效。司法責任制改革全面革新司法權運行機制,不斷優化升級司法監督制約機制,構建起更加科學高效的司法人員管理機制。司法責任制改革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包括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持實踐導向、堅持系統思維、遵循司法規律、確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據、重視技術賦能等,但在推進過程中也顯露出一些問題,如“放權”與“收權”衡平兩難、司...
司法范疇的分層闡釋與事例證成
摘要:司法范疇是針對一個國家司法體制機制及其運行狀態中存在的最能反映該國特色的司法理念、制度、機制、實踐等的適度抽象提煉與理論定型。按照馬克思主義普遍性與特殊性相結合原理,司法范疇往往呈現與表征此國司法體制機制與彼國司法體制機制的差別與特色,屬于特殊性之維。我國在宏觀司法理念、中觀司法制度、微觀司法規程等方面均體現出不同于別國與地區的“中國特色”之處,亦即均可適度抽象提煉出系列司法范疇。本文從宏觀、中觀...
超級數字平臺公共性的激勵型法律規制
摘要:隨著數字經濟的蓬勃發展,超級數字平臺作為數字經濟發展的重要介質,逐漸在資源配置、市場秩序等方面展現出顯著的公共屬性,同時,其私人性與公共性的內在張力也引發治理范式轉型的需求。傳統法律規制難以應對平臺經濟的復雜性與動態性,且尚未正視平臺兼具公共性和私人性的特質,導致其規制效能未能充分釋放。激勵型法律規制立足超級數字平臺的雙重價值屬性,通過制度設計引導平臺在逐利動機與公共利益之間實現動態平衡,以此為基...
借貸型受賄的刑法教義學分析
摘要:借貸型受賄是受賄的一種特殊類型,借貸型受賄與民事借貸混雜在一起,具有隱蔽性。然而,從實質上說,借貸型受賄仍然具備權錢交易的特征,因而構成受賄罪。借款型受賄是行為人以向請托人借款的形式受賄,包括免除債務、免除利息和以借款為名受賄三種類型。在免除債務和免除利息的情況下,先前的借款關系是真實的,只是在正常借款以后,沒有歸還借款和利息,請托人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免除了國家工作人員的債務和利息,因而借款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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